变更扶养权及探视权
我与前妻于05年离婚,生有儿子现年5岁,离婚时法院判定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未提及探视问题.只是两人有一纸协定,每月探视两次.但是,离婚后前妻及其父母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拦探视,我一气之下就没有给扶养费,去年,前妻嫁到韩国后,委托其父告到法院,申请执行扶养费,但我要告前妻变更扶养关系或申请探视权,却因其在国外,不接受传票,只能撤诉.现在是和谐社会,为什么只让我履行义务,却不能行使我的权利,更何况儿子还需要父爱.我可否告前妻父母,申请执行探视权,如何才能变更扶养权.谢谢.
---即使你前妻不在国内,你也可以起诉
我也有类似的问题,不过我的前妻和儿子不在国外,而是在广东,从不给说地址,只有一个手机号,和一个要钱和银行帐号,离婚七年从未见过儿子,并且多次起诉增加扶养费.这样我能起诉更改扶养权吗?是起码行使我的探视儿子的权利.谢谢.
探视权没法执行,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结果法院现在开始做我的工作说:不看不看吧,儿子总归是你的,大了就回来了.什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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