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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咨询

涉外离婚管辖咨询

多年前,美籍华人男与国内公民女在国内登记结婚,后双方定居在国外,且女已入居住国籍,现男向国内法院即婚姻缔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具体法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83年的《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冯律师:您好!
    谢谢你的答复,我看到你的两份答复,有点不甚明白,第一次答复是可以向国内登记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二份答复则是在居住国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受理下,可以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是有条件的受理,即居住国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审理而不予受理的前提下,则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方可受理。若这样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在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否应提供居住国法院不受理的材料证明?谢谢!!
---这个要看法院的具体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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