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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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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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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
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立案侦查;
3、虐待配偶或子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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