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关于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单

关于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单

关于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单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请记住我们的网址:1fuwu.com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13524629283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专家论坛”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