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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本主题由 老K 于 2008-5-23 11:07 移动

物权法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六审稿仍坚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立场。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及有识之士的共识: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转让、买卖、出租和抵押。而《物权法》草案指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两项规定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

一是为了使农民“居者有其屋”。

二是为农民不要成为流浪城市的无业游民,造成贫富两极分化。

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

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唯一可以进行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生产发生巨变,就将无依无靠,沦为无业。这一点是物权法中重农思想的重要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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