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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还贷的房子我有权利主张吗

由父母还贷的房子我有权利主张吗

我们居住的房子是在结婚前由我老公的父母以我老公的名义贷款购买的, 首付是他父母出的钱, 在婚后的一年多时间内还清了贷款,当然也是他父母出的资还的贷. 说白了这房子就是他父母送为他结婚购置的.在这种情况下, 我能认定婚后还贷的钱是其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吗?我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婚后还贷的一半吗?如果说在这时,他们提出是婚后还贷的钱是借给我老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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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了电话解答.
马林:律师、心理咨询师 婚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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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马律师在电话中给我耐心的解答! 房屋取得时间是以产权登记日为准还是发证日为准呢?如果说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那么对于婚后所还贷部分我也没有权利主张吗?我知道如果是夫妻共同偿还的话是可以主张的,但是是其父母还的贷,就不能认定为是父母对于夫妻双方婚后的赠与吗?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是说,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一方的,就是表明是给双方的吗?虽然也要看房产证上的名字,但是房产证是婚前取得,婚后父母替子女还了的贷,也不太可能再去增加另一方的姓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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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我才建议你需要更加理智的去面对离婚事宜.
马林:律师、心理咨询师 婚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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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了下房产证,在房监处打出的一张房屋权属证明上显示 ,发证日期是2004年12月29日.我们结婚日是当年12月15日.在该张证明上面并未显示登记日,于是我问了下,他们的登记日是12月2日.请问,登记之后发证之前这些日子是用来房管部门审核的还仅仅是已经制作房产证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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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A、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C、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D、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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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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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情况有点特殊, 11月4日是付房子首付的发票日期,12月15日是我们登记结婚日期, 而产权证上的日期为12月29日.以上均发生在2004年.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有我老公一人.房贷期是五年,不过是在06年10月全部还清的.以上这些房款均是由对方父母所支付的.    我是否可以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认为是由其父母出资赠与我们的财产呢?我看到上海高院对于该条解释的说明,似乎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就好推定为赠与一方的,虽然我知道上海法院的解释对我们不是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法院是不是一般会这样判定呢?
另外,我根据你的提醒去工商查了一下其父母公司,他确实是有20%的股份,但是这是婚前投入的.现实情况是,象这种小企业的账基本是不会反映经营实情的,它们在工商的经营状况中税后收入一栏仅有几千利润,虽然我知道实情并非如此,但是由于我可主张的权利只是对于股份的增值部分,那么我是否有其他方法呢?这一块的证据对于我要求其支付每月的抚养费是否有帮助呢?
另外,我知道马律师您同时还是心理咨询师,所以我想说明一些事情.我之所以要做这么多,一方面也是维护自已的权益,一方面也是为了一口气.本来他对儿子从来就是不闻不问,即使在儿子生病住院也是如此,更不肯付离婚前我所支出的所以费用.在之前协商时,他对离婚后的抚养费也是能少给就少给,本来我报着不想过多纠缠的想法,一心只想解脱,写了一份只要其每月承担几百元的协议,但是在办理手续前他知道儿子姓氏变更后,其扬言说一分也不会付,所以我才决定诉讼,并且想争取一切可能争取得到的权益.希望能够理解.谢谢!真的非常感谢你不厌其烦地为我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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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你的回复,似乎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也是一个关健因素,这个要件跟产权证权得时间到底哪个更有参考价值呢?法院更注重的是哪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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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江苏的规定,你所说的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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