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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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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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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理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理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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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6:23
只看该作者
其他医疗纠纷的处理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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