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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 申请人的资格
   1. 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2.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 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 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 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 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 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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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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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问下《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请不吝赐教。
北京宋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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