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那个男人骗我表姐和他假离婚,到现在我表姐才知道那个男人是外面早就有了别的女人。而现在的事实是他们已在一起4年了。他们离婚的协议是:小孩归我表姐抚养,小孩的生活费150/月(男方支付),家电器归我表姐。这个
离婚协议可以作废吗?
我表姐在和他的婚姻存续间,帮男人一起还了2万多的债,而且在2001年的时候就已还完债(他们是2004年3月离婚的),但是那个男人也没把自己的工资给过我表姐,他们的小孩也是从7个月大的时候就在我表姐娘家带(孩子现在还在她娘家),小孩满了3岁以后才给了小孩的生活费。我想问律师,我表姐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娘家带小孩的劳务费吗(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按协议而是按国家的法律让男方支付吗?由于男方是过错方,我表姐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还有就是男方以前在交的保证金是婚前借的,婚后还的债,他离开公司以后这个钱被他拿走了,这个保证金我表姐是否还有一份?现在男方因为买了房子为由不想给小孩的生活费,该怎么办?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