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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规定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之分,前者一般留给公司章程规定,后者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但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国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等几种特定公职人员,不得担任这些职务。
3、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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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的义务

1、在现代公司法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回落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致使公司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具体内容体现在《公司法》第149条所规定的八项禁止性规定上,违反此禁止性规定的,公司一律可以行使贵如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说明义务,需接受股东的质询。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向监事挥霍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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