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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解答,谢谢了`!急,正准备起诉

谁能帮我解答,谢谢了`!急,正准备起诉

我于06年10月进公司,从没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

应聘时说的一天8小时,做六休一,但实际每天8.5小时。08年4月24日公司把我辞退。

我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了周六加班费和平时半个小时加班费,一个月未提前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

现在仲裁判决已经下来了,只支持经济补偿金和综合保险,说我当时招聘时就已经知道了是上六天的,没有加班一说。而在庭审中公司说一天8.5个小时中间有0.5小时的休息。在仲裁判决书上也说明了公司把我辞退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没有经过我的认可,但是却不支持我的一个月书面通知金,说公司是按照劳动法法第40条把我解雇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月通知之说,且判定视为我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此我很不解,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我也没有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可以判决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呢?我很不服,想向法院起诉。另外在此次仲裁期间知道了没签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是另外申请了这些

不知道我这样的情况胜算能有多少?主要是能否要到我周六的加班费和平时0.5小时的加班费吗?因为这是钱最多的一部分了。
但是我在庭审的时候自己说了当时招聘的时候口头约定了每周上六天,这样是否就等于承认了公司每周六都需加班的事实?给的底薪就已经包括了周六的加班费?
当时庭审时仲裁员就是这样说的,说已经知道了是上六天的,所以没有加班一说~!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给怎样处理才能争取到周六的加班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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