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前夫于07年12月,协议离婚,虽然当时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但在
离婚协议书上写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关于房子的分割是:他一次性赔付我11万,关于女儿的抚养权给了他,
离婚协议书上说明我只能每月探望一次。但后来,由于我不舍得女儿,离婚后没多久,女儿便随我一起生活至今。他的11万也到2008年的6月17日才支付到位,但此时他提出,他支付11万后,就算买断了,以后也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权可以变更至我抚养,但他以11万一次性买断为由,不再负责女儿的一切费用。
请问律师,前夫的这种行为,法律允许吗?我可以把女儿抚养权要回来吗?我离婚后,一直住在娘家,目前,女儿的户口和我的户口也已经迁回娘家。我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前夫,要回抚养权,并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胜诉的可能性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