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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供养

子女供养

夫妻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其子(未成年)由女方抚养,女方自愿不要男方抚养教育费,现男方死亡,在确定其子是否属男方的遗属供养对象时,出现两种意见:一方认为,不应作为男方的遗属供养对象,其理由是,在离婚时已达成协议,其子由女方抚养,且自愿不要男方抚养教育费,即在离婚时就已依法将抚养子女的义务解除;另一方认为,应作为男方的遗属供养对象,其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37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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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遗产供养对象啊,没有这个概念,子女作为继承人直接继承父亲的财产
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
严健律师   咨询电话:13813863411
擅长婚姻、房地产、建设工程等各类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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