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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和上海浦东外贸公司的设立有何特殊规定?

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和上海浦东外贸公司的设立有何特殊规定?

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不再核定总量。取消总量控制后,须审核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在上海浦东设立的外贸公司,其注册资金的条件也按上述标准办理,同时取消原母公司出口实绩的审核条件。
  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和上海浦东外贸公司,如在经济特区以外或上海以外经营进出口业务,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外经贸部批准。
参考法规:关于赋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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