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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当事人应如何确定股权和资产的交易价格?

并购当事人应如何确定股权和资产的交易价格?

《并购规定》第八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上,《并购规定》要求评估师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考虑到国家对国有资产转移有特别规定,所以《并购规定》规定,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
应当注意,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仅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而非实际的交易价格。在该问题上,《并购规定》仍充分最终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当事人照搬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金额作为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可基于具体评估结果进行”合理”浮动。
《并购规定》为防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专门规定“禁止(当事人)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向向境外转移资本”。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利用并购形式恶意向境外转移资本的情况。在我国仍实行资本项下外汇监管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一种偷逃外汇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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