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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6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下列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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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上述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优先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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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利润分配和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上与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是禁止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在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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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同本合伙企业交易上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与企业交易是受限制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与企业交易是自由的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另外性规定,必须合伙协议对此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原则上是有权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非合伙协议禁止其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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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普通合人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同业竞争上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竞业自由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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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财产份额出资上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受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自由的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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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方面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只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即可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均由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要求,但是有限合伙人明确了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里约定优先购买权,但此时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是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效力是低于法定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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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有限合伙人可使用收益清偿一般债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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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有限合伙企业结构变化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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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有限合伙人在一定情况下对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这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既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基于此种信任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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