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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6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

合伙人责任如何承担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新的合伙企业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如何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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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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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合伙人执业重大过错的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人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对外,由合伙企业为其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有执业过错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企业,有执业过错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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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讲,有限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特征,优先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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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第三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企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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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没有人数限制?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人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是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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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是公示性要求,是为了使公众对企业的责任状态有所了解。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亦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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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首先必须载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有其特殊性,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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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限制

跟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的性质决定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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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是受合伙协议约束的,其必须履行合伙协议,否则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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