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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50、违规退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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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伙人死亡时如何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获得被退伙的被继承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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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合伙人退伙应如何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
    从合伙人商定同意退伙和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合伙人情况后,退伙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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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退伙时财产的退还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时财产退还有两种方式,一是退还货币,一是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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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退伙人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即退伙人退伙时随以分担合伙债务,但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在退伙人清偿后,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其应分担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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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有亏损的,合伙人如何分担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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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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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新的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通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采用这种组织形式。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与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人数较少,共同经营的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显著增加,其合伙人要求合理规范合伙人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
    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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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只规范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很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注册为企业,不使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在责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式。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做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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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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