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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40、合伙人超过分担比例清偿的数额可以追偿

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法条: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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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无关的债务时,如何处置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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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法条: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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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新合伙人如何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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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新合伙人的权、义务、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应注意合伙企业的资产状况,其何原合伙人之间关于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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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什么是退伙

退伙是指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因各种原因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退出合伙企业,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合伙的一般规则,退伙的原因可以是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和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实,还可以是因国家强制力的实施而发生的法律事实。退伙根据其原因可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等情形。
    声明退伙,或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退伙的意志,而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合伙关系是因合伙人彼此信任而建立的,所以合伙人的意愿应被法律和合同所尊重,基于此,声明退伙原则上只要有合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出现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法定退伙的条件一般是出现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在企业的全部财产被强制执行偿还债务等情况。
    除名退伙,是指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根据某一合伙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情况而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的强制性决定。除名决定的实施引起被除名合伙人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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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声明退伙的相关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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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定退伙的相关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析:(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
    (二)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
    (三)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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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除名退伙的相关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履新出资义务是合伙企业成立与存续的重要条件,是合伙人加入合伙企并享有合伙企业各项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说明合伙人已严重违约,合伙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合伙关系无法继续存在,其他合伙人因此有权决议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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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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