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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合伙人监督执行权的内容--第三十问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即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的查阅会计帐簿全,即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的异议权,即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4)合伙人的撤销委托权,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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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第三十一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实行一人一票表决,主要是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根据人数来表决,而不是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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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第三十二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意:合伙协议是可以对上述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的,而不是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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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与合伙人同合伙企业的交易限制规定--第三十三问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合伙企业法的禁止性规定,合伙企业协议亦无权予以排除。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必须合伙协议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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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四问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是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不受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约束;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参考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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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三十五问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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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如何履行职务--第三十六问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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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第三十七问

合法企业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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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八问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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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延及责任主体的全部财产,连带责任是指责任的相互牵连,责任个体均负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偿还债务。但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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