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监督执行权的内容--第三十问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即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的查阅会计帐簿全,即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的异议权,即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4)合伙人的撤销委托权,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