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二十二问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积累,都属于合伙企业共有,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形态,有二种观点,一是共同共有,二是按份共有。笔者认为应属于共同共有。
按民法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
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财产符合的是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所以,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属于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