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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第十问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即最快合伙企业可以当天登记成立。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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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一问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注意: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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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第十二问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合伙权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的,登记期限为15日,登记机构为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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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问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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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要求--第十四问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亦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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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第十五问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是与公司中股东不可以劳务出资的一大区别之处,是有钱和有技能的人都可以发挥作用,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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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义务--第十六问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缴付出资不足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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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七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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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生效--第十八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注意:合伙协议里可以约定合伙协议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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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第十九问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合伙协议里可以约定合伙协议修改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可以约定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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