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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态,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方式灵活,是当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态之一。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企业从数量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变化,《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借鉴国际经验,适用市场发展需求,突破了合伙形式仅限于普通合伙的局限,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同时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推展至法人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增加了合伙企业破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的规定,并对原先过于原则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内容调整从而适应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并且有利于防止防止非法集资活动。
   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对于分析了新合伙企业法的重点知识,以问答的形式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的内容。
   
《新合伙企业法-100问》由原作者冯小敏律师授权"一服务---法律咨询论坛"独家发布,任何媒体不得随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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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伙企业法的目的-第一问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企业做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组织形式,从数量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变化,《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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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第二问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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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其具有哪些特征--第三问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有:
    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用以调整合伙人之间关系,规范企业及合伙人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由合伙人共担合伙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在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各合伙人平等的参与企业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类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当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资产来偿付,直至偿清为止;而且,合伙人承担的不是一般的无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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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第四问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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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第五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许多重要问题的确立和决定都要采取协议的方式,协议有规定的依协议,协议无规定的,依法律,某些协议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时,只要不违背立法的基本原则甚至以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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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伙协议的基本原则--第六问

合伙企业法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即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需处于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强迫也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伙协议。
    平等,即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相互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出资的多少而有差别,也不因是发起的合伙人还是响应的合伙人而有地位差别,在订立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
    公平,即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原则,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或条件,如出资额多,而要求他人夺承担义务,也无权规定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或亏损承担中损害少数合伙人的权益。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诚实信用,即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陈述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应真诚,讲究信用,不得虚假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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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解决了合伙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第七问

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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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第八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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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部门--第九问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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