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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内容摘要

本主题由 法律编辑 于 2007-10-22 09:14 设置高亮

99、外商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这一条,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后再作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已经承诺对外国专业服务机构开放,而这些机构中很多是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国务院对此已经作了一些专项规定,这一条还是保留为好。同时,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又要加以规范,宜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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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新合伙企业法要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与旧的合伙企业法相比,要点在于:
  (1)增加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适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2)增加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相比旧的合伙企业法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次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3)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新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股东利益,新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也可破产
  新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有一些有利之处:一是可以使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利于兼顾各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5)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要缴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行为
  新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中国的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更好地开办企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卢瑞华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为合伙企业开拓了一条门路,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
  (6)新合伙企业法有利于防止非法集资活动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人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这一限制既体现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又防止有人利用这种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新法参照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并借鉴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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