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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条款的执行时间问题

离婚协议中条款的执行时间问题

甲和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在甲名下的住房归乙所有,并约定二人需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之前先进行房产过户,但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并未能如约于离婚之前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甲把住房交给乙使用,而乙多次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甲的拒绝,现在乙想知道怎么办?
1. 这种情况下甲不协助过户是否违约,有责任吗,有过错吗?因为房屋现在为乙所使用.
2. 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而房产适用物权法,乙想知道现在到底谁是该套房产所有者,即哪个法律适用级别更高,甲是否有权利以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收回房产?乙是否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来认定该房产为其所有?
3. 乙怎样做才能将该房产过户?甲怎样做可以将该房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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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上海冯小敏律师  电话:13524629283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一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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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甲没有不履行协议,当初没能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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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原因造成没有履行?
江苏南京苏砝律师事务所
严健律师   咨询电话:13813863411
擅长婚姻、房地产、建设工程等各类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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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因为房子有贷款,过户有困难,需要先还上贷款,而当时二人都不愿再过下去,所以就先办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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