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条款的执行时间问题
甲和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在甲名下的住房归乙所有,并约定二人需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之前先进行房产过户,但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并未能如约于离婚之前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甲把住房交给乙使用,而乙多次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甲的拒绝,现在乙想知道怎么办?
1. 这种情况下甲不协助过户是否违约,有责任吗,有过错吗?因为房屋现在为乙所使用.
2. 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而房产适用物权法,乙想知道现在到底谁是该套房产所有者,即哪个法律适用级别更高,甲是否有权利以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收回房产?乙是否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来认定该房产为其所有?
3. 乙怎样做才能将该房产过户?甲怎样做可以将该房产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