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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也就是说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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