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严健律师 于 2008-4-2 13:20 发表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有证据证明A房的首付是你出的,然后A房出售后的钱是用于购买B房的,那么B房屋中首付部分为你的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但我想这个证明还是比较困难的
非常感谢严律师,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1、当时A房首付是用男方父亲的支票付的,是不是能根据支票判定首付是男方的?
2、由于贷款全是由男方公积金帐户拿出,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是完全对半分,还是根据“比例原则”(好像哪里看到过这个原则)男方分得多。
3、在买B房的时候,可不可以男方付首付,还按揭,但是产权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
4.对于B房,在下收到的其它专家意见中有“在有证据证明B房产的取得完全由出卖A房产所得时可由夫妻共同所有,反之按应为夫妻及妻父母四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份分割”这样的意见,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非常感觉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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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ol111 于 2008-4-2 15:0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