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股东权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由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但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所以隐名股东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需提起确权诉讼,法院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才会享有股东权利,如果法院不予确认其股东身份,那么他就只能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为隐名股东是不登记在册,在工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以其不具有公示效力,显明股东如果转让了其股份,隐名股东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因此,隐名股东投资时,与显明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作用就重要起来,必须把其权利明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责任等等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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