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臺離婚
1`我是台灣人,住臺北,於2006年10月與中國籍女子經人介紹結婚。結婚後女方一再拖延來臺時間,後女方在來臺35天之後便返回中國大陸,兩個月之後便提出離婚。(女方於2007年7月1日來臺,8月6日返回中國大陸)
這35天中女方真正在我家只有21天,其余的兩個星期在她臺中的一個親戚家。這些全部有出入境的記錄可查到。
2,女方提出離婚的原因是,在我家吃不飽 ,穿不暖。
3,當初與女方結婚時,應女方的要求付給了15萬人民幣作為禮金。並每個月支付其生活費1000人民幣。這些全部都有轉款的憑証。女方在臺的35天中,為她新購置電腦和她提出要的化粧品等物花費人民幣2萬元。 另付其零用錢2千人民幣。這其間以各種理由拿走4萬人民幣。回中國大陸之後又提出理由從我這里拿走5萬人民幣。一共加起來我全部有給她人民幣30萬.(全部有憑証)
4,而她提出離婚的要求居然是在我家吃不飽,這不是太離譜了嗎。明擺著一開始就是利用我對其的好感騙走我的錢物。後便要與我離婚。
5.女方於2008年3月初已經提出訴訟要求離婚,請問我現在要做什么樣的對應,因工作實在很忙,不想浪費太多的時間在這件事情上,也想看可否要回禮金之後給其的錢物。10萬就好。然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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