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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中破产费用的分析

关于破产法中破产费用的分析

我国破产法中对于破产费用的条文是: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那么具体应包括哪些项目呢?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1 请算组人员及其聘用人员费用
2 清算组及其聘用人员的办公费用--文具费\汽油费\煤水电费\邮件费\传真电话费等
3 保险费--为确保债权人利益避免火灾偷资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破产财产损毁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产生保险费。
4 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费用5 运输仓储费用
6 税费----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应交纳之税费应为破产费用,如变卖财产所产生的税费。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明确为由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本身而收取的诉讼费用该项中并不包括破产清算组为保护破产财产而与第三人进行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与第三人诉讼之费用
2 清算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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