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请教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罚款问题
我的一个堂姐,户籍四川,和一个户籍重庆的男方在他家非婚生有一男孩,现在快4岁了,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女方父母在抚养,男方经济条件较差,几乎没有向女方父母支付过生活费或劳务费。现男女双方在不同城市打工,感情很淡,堂姐这边有个老乡在追她,说要和堂姐结婚,并承诺一起抚养这个小孩并且要像亲生孩子一样待他,以后再生一个。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堂姐和重庆男方都要这个小孩,想劝男方“你带着个小孩重新找一个女方不容易,怕后妈对他不好”之类的话,但估计协商成功的可能性不大。(男方 人也矮,不勤快,也不善言辞)
如果按正常程序申请法院裁决,是不是必须先把非婚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罚款交完了才能给予判决??怎样才能不被罚款或少罚款?小孩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大吗?怎样才能更有利于判给女方而又不被罚款或少罚款?(在四川起诉?女方提起?)?小孩上四川户口如何上才能避免不被罚款或少罚款?(有哪些可行的逃避办法:比如:等到第二个孩子一起上户,走后门在医院开个双胞胎的出生证明?可是那时孩子都5岁了,可行吗?)
再问个感情方面的问题:是不是只有亲生父母才是最好呀??为了孩子,女方该委屈嫁给重庆男方吗?
诚请l律师指点!!附有关资料如下:
如果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征收1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罚款,“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子女抚养权纠纷与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
感情方面的问题律师就无法给你答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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